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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缴纳出资能否转让?教你解决未实际缴纳出资股权成本的确认|朱松柏频道

未实际缴纳出资能否转让?教你解决未实际缴纳出资股权成本的确认|朱松柏频道

导语

当前《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对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没有强制要求,只需在公司章程中记录,造成普遍存在认缴出资长期未实际缴纳的情况。从而引申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实际缴纳出资能否转让,以及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成本确认问题。我们将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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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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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松柏频道点评:

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二、未实际出资部分股权能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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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松柏频道点评: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没有变更,即对于股东转让股权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要件,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待定情形,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成立,不受是否实际纳税出资约束。

所以,对于未实际缴纳的股权,股东可以依法转让。

三、未实际出资部分股权成本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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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松柏频道点评:

参考上述条例,转让股权的成本以实际出资额确认,即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成本为零。

当存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对于被转让部分的股权需说明其认缴和实际缴纳的金额,以免因操作不当而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例如: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B和C(均为自然人股东),各持股50%,B、 C所认缴出资均未实际缴纳,A公司成立不久,没有实质经营收益。现C将其持有20%股权转让给D。那么,如果股权转让的公允价格应如何确定?

朱松柏频道点评:

因为转让的是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股权的原值为0元,同时由于公司无实质经营收益(不考虑其他股权增值因素),则股权转让的公允价格应确定为0元,即股权转让不产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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