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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隐藏巨大风险|朱松柏频道

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隐藏巨大风险|朱松柏频道

自从2013年《公司法》从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制度改为认缴制以来,公司注册门槛大幅降低,大批创业者蜂拥而至,然而公司成立之后,许多朋友作为公司股东,对于自己的出资义务并未重视,长时间不进行缴付。要知道,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非永久免除。

于是,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变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尚未实缴的情形下,已经产生了股权转让需求,许多人以为只要把自己的股权转让出去,公司就与我无关了。其实这样的操作是蕴藏的极大风险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为法定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公司仍有权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说在未实缴的状态下,就算你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别人,但是并不代表着你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结束了。所以这样就导致了潜在风险的产生。

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隐藏巨大风险|朱松柏频道

就在前段时间,小编就碰到过这样一个例子:朋友李某几年前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某认缴出资500万。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因各种原因,朋友甲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并约定由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向公司履行实际缴纳出资的义务。谁知,股权转让的3年之后,朋友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并最终被法院判决在500万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自己的股权明明已经转出去3年了,而且受让方还承诺了出资义务,然而却还是被法院判决承担了出资责任,不得不说这位朋友的确很悲剧。但是这样判决也是合法合理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受让股东承诺承担责任而免除。

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隐藏巨大风险|朱松柏频道

因为实际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的情形并不少见,而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涉及到补足出资责任主体的法律问题。真正追究起来极为复杂,浪费人力物力,因此法律上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即可避免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认缴制”的低门槛随意设立公司,又可以防止有人利用股权转让进行偷税漏税。一句话概括就是:作为股东不要妄想从出资义务中逃脱!

小编下面还为大家搜集了一些尚未实缴的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风险,希望大家能够好好的规避:

1、不知道转让方未实缴时对公司承担缴纳出资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2、不知道转让方未实缴时负有在转让股东未实缴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债务的责任。

3、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转让股东未实缴而受让股权时,与转让人共同向公司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

由此可见,不管双方对于认缴情况是否知晓,或者作出过何种承诺,双方都将面临着巨大的风险隐患。指梦云学在此建议大家: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金还需根据股东自身能力及公司经营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同时,转让股权时最好先补足出资,对其权利义务的全面转让作出合理的安排,才能尽量避免风险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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